调查取证管理制度
2024-05-07 15:47:02
一、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、处理违法案件时,应当按照《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》、《市工商局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佩戴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,客观、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。
二、办案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、询问当事人时,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。
三、执法记录仪由办案人员妥善保管。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,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,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。
五、在现场进行询问的必须启用执法记录仪。其他询问,必须在询问室内进行。询问过程应全程录像,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。
六、询问当事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;询问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且不得同时询问多名当事人。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;严禁采用暴力或者使用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;询问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。
七、办案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询问纪律,保持态度严整,言行文明,不得在当事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询问工作无关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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